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派遣員工出差,其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高鐵通車後,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搭乘高鐵其車票亦可作為申報營業稅扣抵憑證。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若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該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高鐵車票比照財政部75年4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函解釋,營業人因業務所需,指派員工出差取得國內運輸事業開立之汽車、台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該局指出,因車票訂價係內含營業稅額,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載有稅額其他憑證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搭乘高鐵出差至臺南,票價為1,350元,該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可扣抵進項稅額時,應可於載有稅額其他憑證中加計此筆64元之進項稅額﹝64.29元=1350元÷(1+5﹪)×5﹪﹞。
依上述新聞稿,高鐵票根可以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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