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1,000元的禮券用800元出售,雖然已收到現金,但由於尚未提供消費者商品,因此尚不能認列收入,必須將收入遞延。建議可以選擇認列1,000元的遞延收入及200元的廣告促銷費,待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再將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或直接以淨額認列800元的遞延收入,而後在消費者使用禮券換取商品時,將該商品視為以8折的金額出售而認列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