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依規定核實認定,貴公司遭受風災之損失業經報備勘驗,自得列入當年度之災害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免徵。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受災單位應於災害發生日起 30 天內提出申請。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2條規定:凡遭受風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款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依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