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臺)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規定,投保單位之扣費義務人如有溢扣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時,保險對象得於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6個月後,則改向健保局申請退費。
一、如屬當年度退費:
【方式一】
(一)投保單位之扣費義務人可就其同一所得類別已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後,退還保險對象。
(二)扣費義務人須配合辦理下列申報/申報更正作業:
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扣費義務人按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更正。
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以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
【方式二】
(一)扣費義務人填寫退費申請書及退費清冊(或媒體)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申請退費,再退還保險對象。
(二)扣費義務人須配合辦理下列申報/申報更正作業:
1.扣費明細已申報者: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因健保署於退費確認時,已經一併更正原申報之扣費資料,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
2.扣費明細未申報者:扣費義務人須以實際扣費資料(原扣費-退費),辦理申報。
二、如屬跨年度退費:
【方式一】
扣費義務人填寫退費申請書及退費清冊(或媒體),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申請退費,再退還保險對象;扣費義務人無須再辦理申報更正。
【方式二】扣費義務人可請民眾填寫退費申請書逕向健保署轄區業務組辦理退費;扣費義務人無須辦理申報更正。
(貳)保險對象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者,可向扣費義務人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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