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盧 先生/小姐 您好!
依法『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且取具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
建議還是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填寫資產報廢申請書。唯若報廢金額大,帳載大額其他損失,國稅局會前後期比較金額,容易跳異常,發函調帳,應備1.進貨薄、2.銷貨薄、3.進銷存明細表、4.存貨分類明細帳、5.相關進貨憑證。所以仍應謹慎準備,否則該其他損失國稅局可能會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現行稅法規定,商品報廢損失認定標準如下:
一、因過期、變質、破損而須報廢者,須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且取具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三、因產品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者,須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且取具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
若營利事業為上市、上櫃公司而有上述第一、二項情形時,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無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或派員勘查監毀。另如報廢之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所以 貴公司最好報請各該管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