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員工超過50人,就必須成立職福會,否則在勞檢時,會被罰.
2.成立職福會有節稅效果,例如按規定提撥100萬,則公司可作費用100萬,當年度職福會僅用80萬,餘20萬可於其他年度再使用.
3.如同吳會計師所示,資本額於成立職福會時,可以一次提撥,但要分五年認列為公司的費用;另外,增資亦同.
4.總之,有成立職福會,比較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1)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並分年攤列作為費用,每年攤列金額至多以不超過20%為限度。
(2) 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4) 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5)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二)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 「(1)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2)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內,應予認定。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