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一、房地互易時可免認列交換損益,並俟房地出售時再予計算損益,課徵所得稅。
二、互易交易入帳時,應以換出物之帳面值(如建商之建物成本)加計另行支付之現金(如約定由建商負擔之交易發票營業稅及因多分得房地之差額價金等)作為換入物之成本。另因合建收取各項補貼的一方,該收現部分應視為出售,並按比例計算承認出售損益。
三、房地互易開立之發票銷售額,僅攸關營業稅之報繳,而與營業收入之列帳無關,故於結算申報書上,應將開立之互易發票金額自統一發票開立金額項下減除,以資與營業收入調節。
會計分錄如下
一、房地互易部分:(存貨交換不得視為產生收入)
借:待售土地
貸:待售房屋
二、因換入價值>換出價值,另支付多分配差額價金部分(視為購入土地,應取得地主收據或發票):
借:待售土地
貸:銀行存款
三、因換入價值<換出價值,另收取少分配差額價金部分(視為銷售房屋,應開立發票並認列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房屋出售收入
借:房屋出售成本
貸:待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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