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若設立在94年7月1日以前,員工也具有該日期以前之年資,則須提撥舊制退休金,指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到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提撥每月工資6&至勞工局個人專戶)或年金保險費,二者提撥之金額,每年度不得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若公司員工無舊制年資,則不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 貴公司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足夠讓具有舊制退休金請領資格之員工請領退休金時,則可以不需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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