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同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也就是說,當投資公司取得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分派之股利,在申報營所稅時,是屬於免稅所得,不需計入取得年度的課稅所得計算應納稅額,亦即不需繳納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該投資公司當年度有獲利且次年度未分配給股東時,則需加徵10的營所稅,等到實際發放給投資公司之股東時,該投資公司之股東才需申報個人股利及繳稅。2.公司向股東借款以往東往來入帳,而購買股票則須視投資之目的,分屬流動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及非流動資產(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者列為長期投資向下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3.另股東往來通常不設算利息,但金額高且屬長期借貸時,仍需考慮支付利息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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