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1)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如公司於設立登記後印製發行股票,惟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金融機構簽證,即非屬「有價證券」,歸課股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2)如轉讓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轉讓時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3)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4)買賣股票所得非屬補充保費之六大類扣費的所得,所以不用繳納補充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