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以四周的上限160小時,每天工時可安排到10小時,不計入加班時間,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所以依貴公司所述排班表及計算工資方式(均為正常工時)尚符合規定。但必須先檢視貴公司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公告指定變更工作時間之行業(1.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2.加油站業3.銀行業4.一般旅館業5.大專院校6.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7.綜合商品零售業8.證券業9.保全業10.法律服務業11.醫療保健服務業12.信託投資業13.一般廣告業14.資訊服務業15.信用合作社業16.觀光旅館業17.不動產仲介業18.公務機構19.電影片映演業20.建築經理業21.國際貿易業22.期貨業23.保險業24.會計服務業25.存款保險業26.社會福利服務業27.管理顧問業28.票券金融業29.餐飲業30.娛樂業31.國防事業32.信用卡處理業33.學術研究及服務業34.一般旅館業35.理髮及美容業36.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37.大專院校38.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39.社會教育事業40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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