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至於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則因F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通稱為「F股」。 )
(2)其自轉投資事業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所含股東可扣抵稅額,亦不得用以扣抵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直接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併同盈餘分配予股東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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