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房地合一後,公司若有出售屬於新制(土地無免交易所得稅),不動產(含房屋及土地)交易獲利部份應併入當年度課稅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外,需於該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之C1頁(105年度申報書適用),填報「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提供不動產交易資料及正確計算出售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