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進、銷方式處理,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依據以上規定,請 貴公司將實際交易流程詳細敘述後(如:向大陸進貨係由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下單並支付貨款?),方能判斷是否有足夠及正確之單據申報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或作為買賣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所以尚無風險。若 貴公司收到佣金收入有入帳就無漏報所得,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疑義。
若公司帳上已欠境外公司款項,可以將該佣金收入不匯入台灣公司,帳上直接沖抵該應付帳(入帳分錄:借 負債(應付該境外公司款項),貸: 佣金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