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建議A公司代付B公司利息之金額,因利息收據仍是B公司,所以仍應列入B公司的利息費用,如果A公司及B公司協議部分利息由A公司負擔的話,可以由A公司支付給給B公司利息費用,視為B公司資金貸與給A公司收取之利息收入,A公司支付利息時,辦理扣繳通報(扣繳10),並認列帳上利息費用,這樣A公司及B公司均取得合乎稅法規定之憑證。因資金融通不屬銷售行為,所以該利息收入不需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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