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帳上有虧損,應先彌補.
2.應提列法定公積10.
3.要注意本期淨利,財簽、稅簽(帳載數)是否一致.
4.建議將營所稅申報書,交由會計師協助確認,因計算錯誤有罰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應以財簽本期淨利200萬為計算基準。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法定可減除項目後之餘額,但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