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金融資產於期末依公允價值衡量並進行減損測試,產生之跌價損失,僅限於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並準用同法第44條規定估價者,始可認定。非屬上述之其他金融資產估價產生之未實現費損,不能認定,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計。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財政部95.10稅字第09504500480號令解釋,係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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