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定義,收入係指企業正常活動產生,而導致權益增加之當期經濟效益流入總額。依此一般將營業收入定義為,係指在特定會計期間之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常性營業 活動所獲取的現金或現金求償權。準此餐飲業收取服務費收入應該列在營業收入項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711號判決,按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依商業會計法第13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1條之規定,乃是指「稅務會計期間中,因經常性之營業活動(指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獲致之收入」。至於所謂之「經常性營業活動」,乃是指與其所從事之業務具有直接關連性,可預期持續發生,營利事業對此並須在組織結構與正常作業流程中預作因應之商業活動,而非隨機、偶發、一時性之交易。本件原告是以販售食物供人食用為其營業項目,而供人食用食物時,必須提供場地及現場服務人員,這些服務活動與其所從事之餐飲營具有直接關連性,且可預期持續發生,原告因此並須預先提供場地、僱用員工以為因應,並非隨機、偶發之一時性交易,因此服務費收入應屬「營業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