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含獎金)應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106年度薪資起扣點為73501元(請自行上網下載薪資扣繳稅額表),當薪資受領人未扶養親屬,若當月薪資74000元,當月應扣繳2020元。(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若當月薪資74000元,當月應扣繳3700元。獎金與底薪是否有關聯,視公司制度而訂。至於獎金與底薪大小,不會影響扣繳,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對於獎金支付若超過健保投保金額之4倍,就超過部份扣取1.91二代健保保費。例如:A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106/2/15領年終獎金10萬元;106/8/15領業績獎金5萬元。則投保薪資4倍為127,200元,總獎金為150,000元,則應於106/8/15支付業績獎金時,就超過127,200元之部份,即22,800元扣取1.91二代健保保費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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