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存貨成本與後續衡量係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及商業會計法規定辦理,並未區分公司或商業及其規模大小而不同,均一體適用。商業會計法第43條規定,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因此如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未調整時,不但高估存貨價值,低估當期銷貨成本,而讓財務報表報導不允當外,因低估當期銷貨成本,而使營利事業所得虛增,增加所得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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