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使用統一發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8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因此,如不慎將應稅與免稅商品開立成一張,請即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以免被依上規定處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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