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未分配保留盈餘(指已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之部分)其用途可為1.由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分配盈餘(公司法第112條即237條規定)2.股份有限者可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法第167條之1)。而前述分配盈餘時可發放現金,已可以發行新股(即股票股利)方式,將保留盈餘轉成公司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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