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8/4/12台財稅第780055839號函,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其按月計息金額零星者准按年計銷售額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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