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除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外,如另有營業收入,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或外牆出租廣告或停車位出租等租金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且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貴管委會應向轄區稅捐稽徵單位辦理營業登記後才可辦理出租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