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故勞務提供完成時,即應列報為當期收入,惟營業稅法規定開立銷售憑證時限為收款時,因此遇到跨年,可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以「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說明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