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外幣換算」第十二條規定→因交割貨幣性項目或換算貨幣性項目使用之匯率,與當期原始認列或前期財務報表換算之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所以該外幣債務需依規定由原始外幣債務換算為新台幣匯率入帳,既使後續用外幣存款支付仍有原始入帳匯率與使用外幣存款支付之匯率不同而需認列兌換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可以作,也可以不作兌換損益。
(1)由於當初立帳時係以台幣入帳,因此以外幣付款時,可以付款當天外幣匯率折算台幣,再與當初入帳應付帳款間之差額,作兌換損益。
(2)若公司有外幣帳戶直接以外幣償還應付帳款,則可以以應付帳款之金額直接沖銷,不作兌換損益,期末外幣金額再作外幣評價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