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建設公司因工程興建不當損鄰,其所支付之賠償金或修復費,應取具協議書、賠款收據或修復支出憑證等確實證明文據,列為「建屋成本」。如係給付賠償金,並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交受款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建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鄰房而給予之賠償金或補償費,原則上
仍參照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財北國稅審貳字第七六
七一三號函釋辦理,即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交納
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所受房屋損害費用得
依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公會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復費,或依實際
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