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若貴公司與助理談薪資時是以日薪計算,並無出勤當日而外伙食津貼(中餐或晚餐),並無可以列報之免稅伙食費,因貴公司並無實際支付該費用。若有約定出勤當日,公司提供中餐,則實際提供中餐之支出,可以以伙實費科目列帳,免計入助理薪資所得。或者,從日薪中拆薪資及伙食津貼,只要日薪不低於規定最低標準,則補貼之伙食費,可以視為免稅伙食費。不宜聘用合約中沒提及伙食費,逕從給付薪資中拆伙食費2400元(每月最高),以降低助理應稅薪資所得。意即,有言明每日出勤有中餐伙食津貼,且實際支付時,才可入免稅伙食費,不宜未出勤日數亦列報免稅伙食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