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可以將公司資金貸予。B公司想貸款給A公司,去創造一個顧問合約(或許是真的),表示兩家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之假象,來符合法令之規定,有點不恰當,會讓他人有掏空B公司資金之疑慮。若真的要借款給A公司(不管金額大小),應作好授信評估或十足抵押品擔保或人員連帶保證,並合理計收利息,才不致於有掏空B公司之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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