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認許證件。又依公司法第371條規定,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因此外國公司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依法登記為國外總公司,而列為在台分公司之不動產,其進項稅額應可扣抵,其提列之折舊及所繳房屋稅列為當年度成本費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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