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果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並收取租金,B公司因故遲延支付租金,B公司依租賃契約須額外支付違約金給A公司,該違約金係A公司銷售勞務(出租房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如A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B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B公司銷售勞務或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B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A公司;另外,前揭兩例A或B公司收取之違約金仍應依規定列報非營業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