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後,由建商移轉予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2.如地主出售土地適用舊制者,依財政部910313台財稅字第0900454904號令之規定,免繳營所稅且不列入事業之盈餘,故不計入地主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如適用房地合一稅時,則須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繳營所稅,並於盈餘分配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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