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財產出租其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標準減除其必要費用。
因房屋之牆面及頂樓屬房屋結構之一部分,故出租牆面供廣告招牌使用或將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之租金,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仍得適用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5年度將其住家頂樓出租予電信業者作基地台使用,全年共收取租金收入10萬元,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未能提具該筆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據,可依財政部頒訂之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趴之費用,以5萬7千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出租其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標準(依財政部頒訂之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之費用)減除其必要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