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企業經營主體可分商號(以獨資或合夥方式)及公司組織(又可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等),如何規劃不無一定標準,端視投資者的需求及經營規模等因素來衡量後,座選擇合適之經營主體。 2.以獨資或合夥之商號又可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低於二十萬元者)及使用統一發票之模營業人,前者不需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按季繳納營業稅,營利所得由國稅局核算後併入綜所稅核課,稅務及會計處理較為簡易。後者須按時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設置必要之帳冊,成本與費用均可核實入賬。 3.以公司為主體者,均須使用統一發票,並按時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可享受投資利得免稅與十年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 4.以投資者所負法律責任而言,獨資或合夥之商號投資者須負無限清償責任,以公司為經營主體者,投資者除為無限公司股東或兩合公司之無限股東外,僅以所投資之股份或出資額負有限清償責任。5.公司負責人變動時,由於經營主體未變動,無論公司變更登記或營業負責人變更程序均簡單,獨資之商號負責人變動時,商業登記可直接辦理變更登記,但營業登記部分除辦理負責人變更外,援負責人部分須辦理決清算申報,且銀行帳戶亦須辦理結清與重開戶,手續十分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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