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建設公司購入之土地與興建之房屋,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或房屋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至於遞延利息費用之計算分攤,如未區分土地與房屋個別貸款金額者,應以二者之價值比例後,再依土地及房屋之坪數計算每坪應分攤之遞延利息費用,當土地及房屋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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