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盧 先生/小姐,您好!
催回應收帳款建議發存證信函催收,如有支票跳票向銀行申請「退票理由單為證明執票人確有遵守前述法定期間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且遭到拒絕,並未取得票款,自應作成付款拒絕證書予以證明,應準備好銷貨發票副本、送貨單、簽收單等相關證據。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4條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
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
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
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無從行使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該文件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另營利事業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
二、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資料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student/ETW118W/CON/2289/6949687752612634480?tagCode=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