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禮券在之性質屬「無記名證券」,法律上對於無記名證券之使用期限,並沒有特別規定,參據最高法院31年01月01日上字第1205號判例:「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請求權,僅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而言,不包含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在內,關於交付出賣標的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仍應適用同法第125條之規定。」及財政部76/01/12台財稅第7577694號函釋:「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始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商品禮券如未兌付,不屬應付費用範圍,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在財上與稅上均可以15年為使用效期及轉列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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