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進口費用中,國內收取之進口到付空運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例如倉租費,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二、為防匯率損失而收取進口到付空運費之附加費,非屬課稅範圍。
三、在國內收取進口手續費、國內分單費(依合約向國外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之服務費用)及航站貨運處理費等,係屬業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依合約收到的運費款項假設是100元,不論是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均是
借:現金 100
貸:進口運費收入 95
貸:銷項稅額 5
稅額均是由收到的款項中扣除,外加5稅額的分錄如下:
借:現金 100
借:稅捐 5
貸:進口運費收入 100
貸:銷項稅額 5
但是這樣的分錄中,稅捐費用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