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有無達新臺幣8萬元,做為是否辦理稅籍登記之依據。承租人如屬免辦稅籍登記者,則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轄區國稅局申報。
資料來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846617188174765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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