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第1類: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第2類: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者,而是員工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二、支付醫院員工體檢費部分,如為公立醫院,因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稅所得,免開立扣(免)繳憑單,倘該醫院係屬財團法人醫院或其他私立醫療院所,應依規定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6462182873738616154?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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