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三角貿易之處理,如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屬「居間」法律行為,依財政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84號函規定,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者,則屬「買賣」法律行為,應依財政部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按進銷貨處理。前述佣金收入或銷貨收入,均屬公司之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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