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請注意與客戶簽訂契約內容,將公司自行提供之服務項目及所收取之費用總額訂明(包括各項代辦所收支差價),而由國外廠商或人員所提供之服務項目(例如國外之住宿費或交通費)與金額列明,前者因係公司所提供(公司員工雖隨客戶至國外提供服務,但公司在國內雇用員工及支付薪資,並列入成本費用)所以會被要求全額開立發票,而後者則在合約中訂明由客戶自行負擔(由公司代為轉交或客戶於當地自行給付國外服務提供者),其中並無差價,此部分爭取免開發票之可能性才高,並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