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買賣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已於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指房屋及土地)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也就是應由賣方負繳納義務,另依條例第八條規定,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含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若賣方將特銷稅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如經查明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確屬買賣對價之ㄧ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惟自105年1月1日起銷售不動產已停止課徵特銷稅是條例第六條之一所明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