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材料或半製品--委外加工之加工費,如在成本結構中具有重要性(或為避免不當分攤到其他產品)--宜歸屬材料成本,如不具重要性--可逕列為製造費用。
2. 委外加工件--加工送回之後,如果在廠內仍然要繼續加工組合,應歸屬為半製品。
3. 成品類分類在製成品科目;組合件、加工件、分在半製品--OK;★ 包材則可分類為材料或消耗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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