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理論上公司的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方能合法營業。然而目前實務上,土地使用分區之審查並非公司設立之必要程序之一。換言之,這是一個選擇性的審查項目,與公司是否能合法設立登記並無關係。更明確的說,即使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辦法,公司仍能順利登記。所以公司設立地址不可以從事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核准設立登記的函文會提醒公司須改善(另覓符合規定的地址)。
2.原為住宅用途之房屋若辦理營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將主動調整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為營業用稅率。但若僅有部份面積為營業用,可申請部份面積課徵營業用,最低不得低於總面積之六分之一。
3.地價稅:0.2增加為1-5.5(依累進起點地價)、房屋稅由1.2增加為2或3、電費方面:房屋改營業用後,原則上其用電亦應改為營業用電費率。非營業用電由2.1元/度起增加為營業用電每度2.87或3.61元起。但台灣電力公司認定是否為營業用,是以實際營業行為為基準,而非以營業登記為基準。亦即辦理營業登記後電費不一定會有調整;相對的,若您有營業行為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台電仍然有可能調整電費。若電費要申報公司費用並扣抵營業稅,應先向台電申請調整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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