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專利法第5條第2 項規定,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因此,端視專利共有人與公司之間的約定,以決定專利申請權人之身分。另公司與員工之間,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又公司或出資請人研發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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