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規定,企業於評估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是否符合認列條件時,應將資產之產生過程分為研究階段及發展階段。若無法區分則僅能將相關支出全數視為發生於研究階段。發展階段之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但同時符合公報所規定可以認列為無形資產要件時,則得認列為無形資產。惟依據公報規定,無形項目之支出,原始認列為費用者,後續不得轉列為無形資產成本之一部分。對於已經認列為費用的部分,原則上不得再轉列為無形資產,惟依據公報規定,如果企業採用不適當的會計政策,而造成財務報表的誤述或遺漏,則可以追朔更正錯誤。因此建議公司應與簽證會計師討論,發展階段所產生的費用是否符合資本化要件及其金額為何,以及在可以資本化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採用何種適當方式,以反映該技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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