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薪資的性質在於雙方面的僱傭關係產生,而佣金(執行業務所得)則是仲介客戶及訂單產生,兩者在所得稅處理上不盡相同。薪資所得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只有薪資所得定額特別扣除額可以扣除,但如果是佣金收入,則屬執行業務所得,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在所得類型判斷上,建議採取依據事實及所取得的資料,作為所得分類的依據,以減少日後的稅務風險。另外,如你所負責是日本公司台灣的業務(無論是薪資或佣金),有被定為營業代理人的性質,則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應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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