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淑芬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其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後重新開立,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規定之適用。惟主管稽徵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考量撤銷其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又因字軌號碼列印錯誤致發生消費者中獎,重複領獎者,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
所以,只要並未發生消費者中獎,重複領獎者,公司即無須支付該溢領之獎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