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淑芬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771210台財稅第770602165號函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之處理
主旨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無同法第51條規定漏稅罰之適用。
說明 :二、查獲營利事業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徵營業稅,本部75/08/11台財稅第7554563號函核釋有案。又對於未辦登記擅自營業者,如經查獲其未滿一個月之銷售額,應換算為全月銷售額,如換算之全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既無應納稅額,無須按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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